國會有黨團,舉世皆然;黨團應協商,也是政黨政治的必然。但國會議事處處受制於黨團協商,黨團協商也常凌駕於委員會決議之上,甚至變成決定立法能否完成的唯一關鍵,舉世卻唯獨台灣如此。
「會計法」修正案就是這種「台灣式黨團協商」的代表作。立法院院長與少數幾位朝野黨鞭在密室達成協議後,即在未告知其他多數委員的情況下,以突襲方式完成修法,但結果不但發生文字漏植的烏龍,更出現國會替特定個案量身修法脫罪的錯誤;這種事若發生在其他國家,保證會被以政治醜聞視之,民眾也絕不會因總統或政黨主席道歉就善罷干休。
但有關這次「會計法」修法的黨團協商內幕,卻至今仍未完全曝光。其中諸多疑點包括:總統府五人小組是否事前知情?何時知情?突襲修法的主導者究竟是立法院長或其他黨鞭?行政院長雖已坦承事前知情,但知情內容是否包括替民代公款私用除罪化的條文在內?總統與閣揆若都事前知情,何以卻未在事前勸阻?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進行黨團協商時,立院秘書處應派員全程錄影、錄音與記錄;除非「會計法」修法的黨團協商未依法記錄,或者其中確有不可告人的黑幕,否則,祇要公布當天協商的影音文字紀錄,內幕真相即可大白於世。
立法院在十四年前決定將黨團協商法制化,目的是想減少議事程序中的無謂抗爭杯葛與肢體衝突,但實施至今的結果卻是:議事亂象與議事空轉依然如昔,委員會的功能日趨空洞化,一個月的冷凍期祇有冷凍卻未見協商。更嚴重的是,小黨可以藉黨團協商而綁架法案,黨鞭與院長也可藉黨團協商而擴權,少數寡頭即可壟斷議事程序與法案內容。
國會應是國會議員的國會,更應是人民的國會;但黨團協商制度卻讓國會變成了黨團的國會,讓民意代表變成了黨團代表,讓合議制的國會變成了寡頭壟斷的國會,更讓那些不具黨團代表身分的立委,變成國會議事的邊緣人,祇能唯黨團協商結論是從,而無視於民意。
但民意對黨團協商其實也根本無可奈何。黨團協商雖應依法錄影、錄音、記錄,協商結論也應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但一則因影音文字紀錄從未公開,再者因公報僅刊登協商結論而非協商全紀錄,民眾對黨團協商祇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既不知其所以然,又何從監督?
然而,國會不是國防部,國防部可有不能公開的國防機密,國會若也有不能公諸大眾的國會機密,卻絕對是民主笑話。黨團協商雖是特殊的議事機制,議事程序與一般會議不同,很難逐字逐句全程記錄;但黨團協商既已列入職權行使法中,就應依法公開此項職權行使之全部資訊,否則豈不適足以證明黨團協商做的盡是見不得人的密室交易?
過去幾年,有關黨團協商為惡的例子已多得不計其數,這次「會計法」修法可謂這項制度為惡的一次總併發症,立法院必須要痛加檢討此制的存廢與修改,不然用膝蓋想都知道,黨團協商遲早還會鬧出更大問題。
當然,「會計法」修法既等同於政治醜聞,按照西方國家處理政治醜聞的規格,民眾有權要求立法院儘速公布此次修法的黨團協商紀錄;畢竟,立委是民意代表,天底下哪有民代不聽命於民意的國會?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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