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4月開始,金管會陸續開放保險業投資新的項目,或放鬆原有投資相關門檻的規定。舉其犖犖大者,包括:放寬債券投資的評等等級到BB+;國內不動產的投資最低收益標準,可能有從現行2.875%再行調降的空間等。原本保險業只能投資評等在BBB+以上的債券,現在只要保險公司的資本適足率達250%以上,並符合其他條件,就可投資BB+級的債券。
也就是說,可以投資的債券評等連降三級,增加BBB、BBB-與BB+,其中的BBB-與BB+的債券,美其名為高收益債,其實就是高風險的垃圾債券,收益率提高的同時,風險也增加不少。
雖說風險係數提高,但還是違反了保險學教科書談到的保險資金投資的首要原則--安全性。再者,截至筆者撰寫本文之日,金管會雖然已經同意考慮壽險公會所提保險業投資國內不動產的自律規範,但據報載,金管會認為壽險公會版本的風險係數加碼程度,無法反映實際風險,因此還在研議並試算RBC的風險係數加碼程度。
關於債券與商辦的投資,筆者認為兩者屬性完全不同,應該有不同的考量與因應的做法。債券如果倒帳,可能會發生本金與利息都拿不回來、「血本無歸」的情形,對保戶而言其實風險很大;然而保險公司有興趣的商辦地點,多在台北市,因為供給有限,筆者認為其實對保戶的風險並不大,但對有購屋自住需求民眾來說,預算風險其實很大。
至於可能放鬆壽險公司投資商辦的收益率標準後,預期龐大的壽險資金必然會拉高商辦的價格,也同時不免會引起自用住宅價格的「比價效應」,屆時行政院與央行想要推動的自用住宅價格合理化的目標,想必更難達成,在實質平均薪資倒退到16年前水準的今天,民眾只會更買不起自住的房子。我想保險公司也不願意見到民眾買不起房子,但很可能會發生「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情形。
對於保險業投資債券與商辦,筆者有兩點原則性的建議與呼籲。第一、鼓勵開放保險業投資,但金管會要切實執行清償能力監理。保險公司不可以為了達到金管會同意開放投資項目或放鬆相關規定等目的,先答應提高相對應風險係數,等到哪天資本適足率吃緊甚至瀕臨不及格時,反過來要求金管會降低風險係數,或採行其他可以減少保險公司風險資本的措施,如此一來,既有的資本適足率規定,就會「形同具文」。
既然金管會已經放鬆保險業投資的規定,保險業多了很多投資的管道(此點亦可由近日國內30年期公債利率揚升至1.99%看出),因此,第二個建議是金管會在研議不動產風險係數的加碼時,不必拘泥於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因為此風險長期而言根本不大,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有如此龐大的「不動產增值利益」,金管會應該要考量的是,商辦價格上漲會導致自住不動產價格連動上漲風險,進而制訂具有「政策導引效果」的風險係數,以適度遏止不動產價格上漲,減輕民眾購屋的痛苦,如此才能與行政院及央行的政策方向一致。保險公司在為股東著想的同時,也要想想民眾購屋的壓力與痛苦,這些民眾有些也是保戶。
保險業因為資金氾濫,為謀求股東的最大利益,公司的管理階層(股東的代理人)、經營者(大股東)或壽險公會,或本於職責所在,或因為利益所趨,而去向金管會請託,希望能夠增加資金去化的管道,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這同時,我們要知道,金管會的首要責任是要保護保戶,再來才是股東;大部分的國人不是保險公司的股東,但大部分的國人都是保險公司的保戶。
雖然不動產投資是壽險公司投資組合不可或缺的一環,但既然投資管道比以前多很多,再加上金管會業已開放海外不動產的投資,壽險公司可否盡量減輕國內商辦投資的比例,不要做加重民眾購屋痛苦的幫凶?壽險公司考量社會觀感,要盡「企業社會責任」,請就從減少投資商辦做起。
(作者是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成大企管系與國際企業研究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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