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3598)奕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1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40,872,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2/11/13~103/01/1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6.00~91.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56,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556,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討論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給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源,提請公決。說明:一、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供轉讓給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本公司可買回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預計買回後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之主要事項如下:(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1,000仟元。(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2年11月13日至103年01月12日(依法規應自申報日起兩個月內執行完畢);預計買回1,000,000股。(五)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36元至91元,若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本公司仍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六)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556,000股。(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556,000股。(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0股。四、本次預訂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9%,且買回股份所需之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依2013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為基準)之1.78%,業經考慮本公司財務概況,本案對本公司資本維持應無重大影響。五、本案經證券承銷商凱基證券出具「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票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認為本公司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六、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及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經本公司102年11月1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受讓人資格)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依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分配原則及轉換之程序)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由董事會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下述公式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止)。(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1.本公司經102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不逾1,000仟股。2.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依2013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為基準)之1.7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3.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啟模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